同樣是收購農產品,為什么核定扣稅法需要價稅分離?
老師您好:
酒及酒精、植物油、液體乳及乳制品,對這類產品的采購平均價理論上也是農戶未交稅的價格。
為什么計算抵扣時,其他農產品直接乘扣除率即可,這三類卻需要價稅分離?不是太好理解這個點。

楊老師
2020-07-25 10:44:47 6186人瀏覽
核定扣除增值稅進項稅額,試點納稅人購進農 產品取得的農產品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按照注明的金額及增值稅額一并計入成本科目;自行開具的農產品收購發(fā)票和取得的農產品銷售發(fā)票,按照注明的買價(正確情況我們是按照買價*(1-扣除率)計入成本的,這里直接按照買價計入成本,所以進項稅也計入了成本)直接計入成本。也就是說,核定扣除辦法下,所謂的成本、購買單價等都是含增值稅的,所以需要除以(1+扣除率),作價稅分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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