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_25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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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掌握)
共有形態(tài) | 按份共有 |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 |
共同共有 |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共同享有所有權(以共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主要類型包括:夫妻財產(chǎn)共有、家庭財產(chǎn)共有和遺產(chǎn)分割前的共有 | ||
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 |||
共有份額 |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約定→出資額→等額享有) | ||
處分、 重大修繕共有物 |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jīng)占份額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約定→≥2/3份額按份共有人/全體共同共有人) | ||
因共有物產(chǎn)生的債權債務 | 對外 | 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 | |
對內 | (1)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約定→份額/共同) (2)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 ||
設定 擔保 | 按份共有人可在其共有份額上設定擔保物權 | ||
分割共有物 | 約定不得分割 | 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 | |
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 | 按份共有 | 可以隨時請求分割 | |
共同共有 | 原則上不得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僅在共有的基礎喪失(如婚姻關系解除)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 | ||
共有人可以協(xié)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xié)議,共有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
所屬章節(jié):第八章 物權法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5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細講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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