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的申請人_25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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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的申請人(熟悉)
(一)行政復議的申請人
1.申請人
一般規(guī)定 | 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提示】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我國境內申請行政復議,適用《行政復議法》 |
申請人資格轉移 | (1)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2)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義務承受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3)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復議 |
2.申請人特殊規(guī)定
申請復議主體 | 申請人 | |
合伙 | 合伙企業(yè) | 核準登記的企業(yè)為申請人,由執(zhí)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代表該企業(yè)參加行政復議 |
其他合伙組織 | 由合伙人共同申請行政復議 | |
股份制企業(yè)股東會、董事會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企業(yè)合法權益(2025年調整) | 股東會、董事會可以以企業(yè)的名義申請行政復議 |
3.行政復議申請人的權利(2025年新增)
行政復議申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有權獲得法律援助,有權請求聽證,有權申請停止執(zhí)行被申請復議的行政行為,有權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有權查閱、復制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有權依法提起訴訟等。
4.代表人
(1)同一行政復議案件申請人人數(shù)眾多的,可以由申請人推選代表人參加行政復議。
(2)代表人參加行政復議的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申請人發(fā)生效力,但是代表人變更行政復議請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承認第三人請求的,應當經(jīng)被代表的申請人同意。
(二)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人的特殊規(guī)定
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人通常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以及其他稅務當事人。
所屬章節(jié):第五章 行政復議法律制度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5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細講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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