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證據_25年注會稅法學習要點




在注會稅法科目中,該知識點主要介紹稅務行政復議證據的種類,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等;強調行政復議機關需審查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lián)性;明確不得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情形,以及被申請人舉證責任和調查取證的相關規(guī)定。
【所屬章節(jié)】
第十四章:稅務行政法制
第二節(jié):稅務行政復議
【知 識 點】
稅務行政復議證據
1.行政復議證據包括以下幾類:(1)書證;(2)物證;(3)視聽資料;(4)電子數(shù)據;(5)證人證言;(6)當事人的陳述;(7)鑒定意見;(8)勘驗筆錄、現(xiàn)場筆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審查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lián)性。
2.下列證據材料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1)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
(2)以偷拍、偷錄和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
(3)以利誘、欺詐、脅迫和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
(4)無正當事由超出舉證期限提供的證據材料。
(5)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無其他證據印證,且對方不予認可的證據的復制件、復制品。
(6)無法辨明真?zhèn)蔚淖C據材料。
(7)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8)不具備合法性、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
3.對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的兩個規(guī)定:一是在行政復議中,被申請人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二是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4.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取證。調查取證時,行政復議工作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被調查單位和人員應當配合行政復議工作人員的工作,不得拒絕、阻撓。需要現(xiàn)場勘驗的,現(xiàn)場勘驗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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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劉穎老師注會《稅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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