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申請_25年注會稅法學習要點




在注會稅法科目中,這一知識點詳細講解了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條件、申請期限、申請方式以及申請材料等關鍵內(nèi)容,在考試中常常以單選題、多選題的形式出現(xiàn),考查考生對稅務行政復議申請相關規(guī)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在工作生活中,更是具有廣泛的應用場景。
【所屬章節(jié)】
第十四章:稅務行政法制
第二節(jié):稅務行政復議
【知 識 點】
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1.申請復議的時限——得知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之內(nèi)。
申請期限的計算,依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1)當場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自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計算。
(2)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直接送達的,自受送達人簽收之日起計算。
(3)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郵寄送達的,自受送達人在郵件簽收單上簽收之日起計算;沒有郵件簽收單的,自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zhí)上簽名之日起計算。
(4)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通過公告形式告知受送達人的,自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5)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申請人,事后補充告知的,自該申請人收到稅務機關補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計算。
(6)被申請人能夠證明申請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自證據(jù)材料證明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2.復議與訴訟的次序問題:
(1)對征稅行為、當場處罰決定、稅務機關不履責、不公開政府信息的爭議——復議是訴訟的必經(jīng)前置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①對復議范圍中的征稅行為不服的;②對當場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③認為稅務機關未履行法定職責;④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稅務機關不予公開的。(調(diào)整)
申請人按照上述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確定的稅額、期限,先行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和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才可以在繳清稅款和滯納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nèi)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方式包括保證、抵押和質(zhì)押。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應當對保證人的資格、資信進行審查,對不具備法律規(guī)定資格或者沒有能力保證的,有權拒絕。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應當對抵押人、出質(zhì)人提供的抵押擔保、質(zhì)押擔保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抵押擔保、質(zhì)押擔保,不予確認。
(2)對上述行為以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爭議——復議不是訴訟的必經(jīng)前置程序。
申請人對上述稅務行政復議前置情形以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行政復議申請方式——可以書面申請或口頭申請。
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可以采取當面遞交、郵寄或者傳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有條件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接受以電子郵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口頭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依照規(guī)定當場制作行政復議申請筆錄,交申請人核對或者向申請人宣讀,并由申請人確認。
4.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不能同時進行。
申請人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jīng)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nèi)申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jīng)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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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會考試《稅法》科目知識點“稅務行政復議申請”相關內(nèi)容,以下為稅法科目的章節(jié)習題,學練結(jié)合,快來打卡吧!
注:以上內(nèi)容選自劉穎老師注會《稅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是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轉(zhuǎn)載請注明來自東奧會計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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