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程序_25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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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程序(掌握)
(一)行政處罰決定程序的一般規(guī)定
項目 | 相關規(guī)定 | |
查明事實 | 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 |
執(zhí)法人員 | (1)行政處罰應當由具有行政執(zhí)法資格的執(zhí)法人員實施 (2)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 |
回避 | 主動 | 執(zhí)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法的,應當回避 |
依申請 | 當事人認為執(zhí)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法的,有權申請回避;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審查,由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決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調查 | |
告知 |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提示】此時尚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因此無須告知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相關權利 | |
陳述、申辯 | (1)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2)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 |
證據類型 | (1)書證;(2)物證;(3)視聽資料;(4)電子數據;(5)證人證言;(6)當事人的陳述;(7)鑒定意見;(8)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 |
定案依據 | (1)證據必須經查證屬實,方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2)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 |
處罰決定公開 | (1)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公開 (2)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行政機關應當在3日內撤回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并公開說明理由 | |
電子技術監(jiān)控設備 | 設置 |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利用電子技術監(jiān)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應當經過法制和技術審核,確保電子技術監(jiān)控設備符合標準、設置合理、標志明顯,設置地點應當向社會公布 |
審核 | (1)電子技術監(jiān)控設備記錄違法事實應當真實、清晰、完整、準確。行政機關應當審核記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 (2)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 |
陳述、申辯 |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為當事人查詢、陳述和申辯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變相限制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 | |
歸檔 |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對行政處罰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zhí)行等進行全過程記錄,歸檔保存 | |
突發(fā)事件 | 發(fā)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fā)事件,為了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fā)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行政機關對違反突發(fā)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為,依法快速、從重處罰 | |
保密 |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
(二)簡易程序(當場處罰程序)
適用范圍 |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20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場收繳罰款)。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
當場決定、交付 | 執(zhí)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zhí)法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注明 |
決定書 | 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以及行政機關名稱(此處不要求加蓋行政機關印章),并由執(zhí)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
備案 | 執(zhí)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
(三)普通程序
立案 | (1)行政處罰普通程序的開始 (2)應填寫立案審批表或立案決定書,由行政首長批準,并指派專人承辦 | |
調查 | (1)執(zhí)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zhí)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zhí)法人員出示執(zhí)法證件。執(zhí)法人員不出示執(zhí)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 (2)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xié)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 |
收集證據 | (1)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 (2)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對當事人財產暫時進行控制,性質上屬于行政強制措施,并非行政處罰),并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 |
陳述、申辯 | 行政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未依法向當事人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明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 |
決定 | 一般案件 | 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決定 |
集體討論 | 對情節(jié)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 |
法制審核 |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①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②直接關系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的 ③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④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情形 | |
審限 | 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 |
處罰決定書 |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 |
送達 | (1)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 (2)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3)當事人同意并簽訂確認書的,行政機關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 |
(四)聽證程序(普通程序中的特殊環(huán)節(jié),并非一種獨立的行政處罰程序)
1.行政處罰聽證程序
適用范圍 | 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1)較大數額罰款 (2)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 (3)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4)責令停產停業(yè)、責令關閉、限制從業(yè) (5)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6)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
費用 | 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
提出 |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5日內提出 【提示】《行政處罰法》中“2日”“3日”“5日”“7日”的規(guī)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jié)假日 |
舉行期限 | (未明確規(guī)定) |
通知 | 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聽證的時間、地點 |
公開舉行 |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密外,聽證公開舉行 |
主持 | 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
當事人 | 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僅當事人可以委托) |
放棄聽證權利 |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聽證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行政機關終止聽證 |
申辯和質證 | 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
筆錄 | 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注明 |
作出決定 | 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依照規(guī)定,作出決定 |
2.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
適用范圍 | (1)稅務機關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1萬元以上(含本數)罰款、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之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并告知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2)對應當聽證的案件,稅務機關不組織聽證,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被正當取消聽證權利的除外 |
提出 | 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的,應當在被告知聽證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
舉行期限 | 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當事人聽證申請后15日內舉行聽證 |
通知 | 稅務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稅務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
公開舉行 | 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聽證不公開進行 |
主持 | 稅務機關負責人指定的非本案調查機構的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
當事人 | 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 |
放棄聽證權利 |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通知參加聽證,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聽證或者中途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稅務機關依法終止聽證 |
申辯和質證 | 聽證過程中,由本案調查人員就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予以指控,并出示事實證據材料,提出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就所指控的事實及相關問題進行申辯和質證 |
筆錄 | (1)聽證的全部活動,應當由記錄員寫成筆錄,經聽證主持人審閱并由聽證主持人和記錄員簽名后,封卷上交稅務機關負責人審閱 (2)聽證筆錄應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調查人員、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閱讀或者向他們宣讀,他們認為有遺漏或者有差錯的,可以請求補充或者改正。他們在承認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字或者蓋章。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 |
所屬章節(jié):第三章 行政處罰法律制度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5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細講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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