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考前每日一道主、客觀題: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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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題 | 主觀題 |
【單項選擇題】
2025年7月5日,周某與趙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如果2025年7月8日12點整,天安門廣場的地面溫度達到40度,周某即將其所有的房屋以10萬元的超低價格出售給趙某。有關周某與趙某的合同,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B.附失效期限的合同
C.附生效條件的合同
D.附失效條件的合同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1)2025年7月8日12點整,天安門廣場的地面溫度不一定能夠達到40度——附條件;(2)達到即出售(《房屋買賣合同》生效)——附生效條件。
【知識點】合同的生效
【章節(jié)&考情分析】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簡答題】
2025年2月,趙某對錢某負有到期債務10萬元未清償。2025年5月,經錢某多方打探得知:趙某于2024年4月將一輛價值10萬元的小汽車贈與親戚孫某。2025年5月底,錢某向人民法院起訴撤銷該贈與行為,孫某提出如下抗辯理由:
(1)自己不知道趙某無力清償欠款,屬于善意第三人,錢某無權請求撤銷;
(2)自2024年4月贈與行為發(fā)生之日起,至錢某起訴,已經超過1年,超過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法定期間,錢某無權請求撤銷。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和合同法律制度規(guī)定,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
(1)孫某的抗辯理由(1)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2)孫某的抗辯理由(2)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不成立。根據合同法律制度規(guī)定,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本題中趙某系將其財產無償轉讓,因此無須考慮相對人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情形,即可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2)不成立。根據合同法律制度規(guī)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本題中,錢某于2025年5月知道趙某贈與行為,5月底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訴行使撤銷權,因此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行使期限。
【知識點】撤銷權
【章節(jié)&考情分析】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習題內容出自東奧教研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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