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2025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強化階段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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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借款合同
【知識點】
1.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2.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3.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4.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當?shù)鼗蛘弋斒氯说慕灰追绞?、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5.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shù)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2022年簡答題、2023年綜合題、2024年綜合題)
6.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fā)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7.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8.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9.借款人提前返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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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2025年《經(jīng)濟法》領學基礎班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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