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辯權(quán)——2025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強化階段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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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抗辯權(quán)
【知識點】
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quán)、后履行抗辯權(quán)和不安抗辯權(quán)的條件: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
1.同時履行抗辯權(quán)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quán)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quán)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2.后履行抗辯權(quán)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quán)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quán)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3.不安抗辯權(quán)
(1)中止履行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
②轉(zhuǎn)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③喪失商業(yè)信譽;
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
當事人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nèi)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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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nèi)容選自郭守杰老師2025年《經(jīng)濟法》領(lǐng)學基礎班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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