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練習一大題: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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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戊于2010年共同出資設立了A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出資比例分別為22%、30%、20%、20%、8%。2014年A公司發(fā)生有關事項如下:
(1)3月,甲向銀行申請貸款時請求A公司為其提供擔保。為此甲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董事會按期召集了股東會,會議就A公司為甲提供擔保事項進行表決時,甲、乙、戊贊成,丙、丁反對,股東會作出了為甲提供擔保的決議。
(2)6月,因A公司實力明顯增強,乙提議將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為此董事會按期召集了股東會,會議就變更公司形式事項進行表決時,乙、丙、丁贊成,甲、戊反對,股東會作出了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
要求:
根據(jù)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是否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簡要說明理由。
(2)股東會作出的為甲提供擔保的決議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3)股東會作出的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甲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根據(jù)規(guī)定,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在本題中,由于A公司章程對股東表決權行使事項未作特別規(guī)定,應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甲的出資比例為22%,其表決權達到了1/10以上,故甲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2)股東會作出的為甲提供擔保的決議不合法。根據(jù)規(guī)定,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shù)通過。在本題中,甲作為接受擔保的股東,未回避表決,故該決議不合法。
(3)股東會作出的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合法。根據(jù)規(guī)定,股東會作出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全部表決權2/3以上的股東通過。在本題中,投贊成票的乙、丙、丁持有的表決權合計為70%,符合2/3以上的法定要求。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習題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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