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遺失物_2022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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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拾得遺失物
【所屬章節(jié)】
第四章物權法律制度——第四單元所有權
【內容導航】
拾得遺失物
拾得遺失物
拾得漂流物、發(fā)現(xiàn)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適用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guī)定。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1.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fā)布招領公告。遺失物自發(fā)布招領公告之日起1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2.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3.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4.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2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jīng)營資格的經(jīng)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遺失物被無權處分的,受讓人能否主張善意取得,除了須滿足善意取得的一般構成要件外,還應具備一個特別要件,即權利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2年內未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經(jīng)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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