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會計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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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會計分錄:
(1)因發(fā)生非正常損失或改變用途等,導致原已計入進項稅額但按現(xiàn)行增值稅制度規(guī)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應當將進項稅額轉出:
借:待處理財產(chǎn)損溢
應付職工薪酬等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等,因改變用途等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的,應當在用途改變的次月調(diào)整相關資產(chǎn)賬面價值,按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固定資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等
注:按調(diào)整后的賬面價值計提折舊或攤銷。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公式:
(1)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2)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chǎn),發(fā)生非正常損失,或者改變用途,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并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抵扣進項稅額×不動產(chǎn)凈值率
不動產(chǎn)凈值率=(不動產(chǎn)凈值÷不動產(chǎn)原值)×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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