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與設立子公司的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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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與設立子公司的區(qū)別
設立全資子公司與公司分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是由母公司取得子公司發(fā)行的股份,而后者則是由原公司的股東取得新設公司的股份。
公司設立子公司不應被看作公司分立的一種形態(tài),這是因為,如果將其認定為公司分立就要適用公司分立的規(guī)則,就要適用法律為公司規(guī)定的分立程序,即在分立場合要依法通告得債權人,分立后的公司按協(xié)議承擔債務。
從保護債權人的角度來看,設立子公司母公司享有對子公司的股權,母公司的債權人可以通過執(zhí)行該股權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此時就不必要在設立子公司程序上予以限制,否則對母公司而言太過苛刻,另外也造成法律對公司決策自由進行過多的干預和限制,進而影響到公司設立子公司的效率。因此,設立子公司不同于公司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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