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產品作為福利發(fā)給員工視同銷售。具體分錄如下: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借:應付職工薪酬,貸:主營業(yè)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借:營業(yè)外支出,貸:庫存商品、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借:應付股利,貸:主營業(yè)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更新時間:2025-09-05 17:13:33 查看全文>>
自產品作為福利發(fā)給員工視同銷售。具體分錄如下: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借:應付職工薪酬,貸:主營業(yè)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借:營業(yè)外支出,貸:庫存商品、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借:應付股利,貸:主營業(yè)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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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同銷售的會計分錄:
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借:營業(yè)外支出
8種視同銷售的會計處理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代銷中的委托方。
(委托方的處理,視同買斷方式下一般在發(fā)出商品時確認收入;收取手續(xù)費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開來的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2、銷售代銷貨物——代銷中的受托方。
(受托方的處理,按收取的手續(xù)費確認收入)
3、總分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之間移送貨物用于銷售。
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情形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代銷中的委托方。
2.銷售代銷貨物——代銷中的受托方。
3.總分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之間移送貨物用于銷售。
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在建工程領用自產產品不視同銷售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若是將外購產品無償贈送給客戶,屬于視同銷售行為,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guī)定,以下8種行為視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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