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概述_25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二章近3年平均考查分值約2.7分,考查題型通常為單選題、多選題。本章學習難度不大,但需要考生在理解的基礎上精準記憶。
行政許可概述(熟悉)
1.行政許可的概念、特征(重要程度:了解)
行政許可概念 | 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
行政許可特征 | (1)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 (2)行政許可是事先控制的管理性行為(事前管理行為,不同于行政確認) (3)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對社會事務實施的外部管理行為(不同于內部管理審批行為) (4)行政許可是一種經依法審查的行為 (5)行政許可是準予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授益行政行為) |
2.行政許可與其他概念辨析(重要程度:了解)
(1)行政許可與行政審批
行政許可 | 行政審批 | |
內涵 | 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準、登記 | 許可審批、確認審批、其他類型審批(部分行政審批屬于行政許可范疇) |
啟動 | 依申請 | 依職權、依申請 |
范圍 | 外部管理行為 | 內部行政行為、外部行政行為 |
表現 | 權利賦予、禁止解除 | — |
舉例 | 企業(yè)設立登記許可、出入境許可、持槍許可、漁業(yè)捕撈許可 | — |
(2)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
行政許可 | 行政確認 | |
啟動 | 依申請 | 依申請、依職權 |
相對人 權利 | 產生于行政機關作出決定之后 | 形成于行政機關作出決定之前 |
舉例 | 集會游行示威許可、爆炸品生產運輸許可、快遞業(yè)務經營許可、消防驗收 |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火災事故原因和責任認定 |
(3)行政許可與行政登記
行政許可 | 行政登記 | |
裁量權 | 有 | 無 (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事實,必須登記) |
目的 | 對行政相對人的行為事先加以嚴格控制 | 建立一種秩序 |
對象 | 法律作一般禁止性的行為 |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由行政機關以 書面形式進行記載的事實 |
結果 | 被許可人獲得從事某種行為的資格和權利 | 大多數為履行義務 |
舉例 | — | 婚姻登記、收養(yǎng)登記、一般納稅人登記、房屋產權登記、稅務登記 |
3.行政許可的分類(重要程度:了解)
分類 | 概念 | 性質 | 功能 | 舉例 |
普通許可 | 準予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相對人行使某種權利 | 確定特定行政相對人行使現有權利的條件 | 控制危險 | 集會游行示威許可、爆炸品生產運輸許可、商業(yè)銀行設立許可 |
特許 | 行政機關依法向行政相對人轉讓某種特定權利或配置有限資源 | 授予權利 | 配置有限資源 | 電信業(yè)務經營許可、快遞業(yè)務經營許可、無線電頻率占用許可 |
認可 | 對行政相對人是否具備某種資格資質的認定 | 確認具備某種能力 | 提高從業(yè)水平、技能,降低行業(yè)風險 | 律師資格、建筑企業(yè)的資質 |
核準 | 對某些事項或者活動是否達到法定技術標準的核實準許 | 確定達到特定的經濟技術規(guī)范、標準 | 控制該事項或者活動的危險 | 消防驗收、生豬屠宰檢疫 |
登記 | 對建立特定法律關系的確定 | 一般是授予特定的主體資格 | 證明及社會公示 | 企業(yè)設立核準登記、事業(yè)單位及社會團體設立登記 |
4.行政許可法的基本原則(重要程度:掌握)
基本原則 | 含義 |
法定原則 | 許可設定法定、主體及權限法定、實施程序法定 |
公開、公平、公正、非歧視原則 | (1)有關行政許可的規(guī)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 (2)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 (3)未經申請人同意,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參與專家評審等的人員不得披露申請人提交的商業(yè)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務信息,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涉及國家安全、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機關依法公開申請人以上信息的,允許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異議 (4)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任何人 |
便民和效率原則 | 《行政許可法》規(guī)定:公示制度、一次申請制度、當場更正制度、一次告知補正制度、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制度、期限時效制度 |
救濟原則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
信賴保護原則 | (1)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2)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
行政許可不得轉讓原則 | 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 |
監(jiān)督原則 |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jiān)督制度,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jiān)督檢查 (2)行政機關應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實施有效監(jiān)督 |
所屬章節(jié):第二章 行政許可法律制度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5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細講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