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的方式——2025年《中級會計實務》預習階段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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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債務重組】
債務重組的方式
一、債務人以資產清償債務
已經確認 | 1.債務人用于償債的資產通常是已經在資產負債表中確認的資產,例如:現(xiàn)金、應收賬款、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性房地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生物資產、無形資產等; 2.在受讓上述資產后,債權人核算相關受讓資產的類別可能與債務人不同;(債務人:固定資產、債權人:投資性房地產) |
未予確認 | 債務人也可能以不符合確認條件而未予確認的資產清償債務。 例如,債務人以未確認的內部產生品牌清償債務; |
特殊情況 | 債務人還可能以處置組 (即一組資產和與這些資產直接相關的負債) 清償債務。 |
二、債務人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
權益工具:是指能證明擁有某個企業(yè)在扣除所有負債后的資產中的剩余權益的合同,會計處理上體現(xiàn)為股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等科目。
三、修改其他條款(重組債權、重組債務)
如:調整債務本金、改變債務利息、變更還款期限等。
四、組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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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張敬富老師24年《中級會計實務》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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