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調(diào)整)_25年注會稅法學習要點




在注會稅法科目中,稅務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知識點主要介紹當場處罰程序。其適用于案情簡單、違法后果輕微且有法定依據(jù)的違法行為。處罰程序包括出示證件、告知事項、聽取申辯、填寫并交付決定書、備案等環(huán)節(jié),自2017年11月1日起使用修訂后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進一步簡化了流程。
【所屬章節(jié)】
第十四章:稅務行政法制
第一節(jié):稅務行政處罰
【知 識 點】
稅務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調(diào)整)
1.基本特征
稅務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又稱當場處罰程序)是指稅務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對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稅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行為,當場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處罰程序。
點撥
簡易處罰程序的特點是當場作出處罰決定,但不一定當場交罰款。
2.適用條件
(1)案情簡單、違法事實確鑿、違法后果比較輕微且有法定依據(jù)應當給予處罰的違法行為。
(2)給予較低數(shù)額罰款或警告,較低數(shù)額罰款僅適用于對公民處以200元(含)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3000元(含)以下罰款的違法案件。
3.處罰程序
符合上述適用條件,稅務行政執(zhí)法人員當場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向當事人出示稅務行政執(zhí)法身份證件。
(2)告知當事人受到稅務行政處罰的違法事實、依據(jù)和陳述申辯權。
(3)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
(4)填寫具有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當事人。
(5)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當在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注明。
(6)稅務行政執(zhí)法人員當場制作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報所屬稅務機關備案。
自2017年11月1日起,稅務機關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使用修訂后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不再另行填寫《陳述申辯筆錄》和《稅務文書送達回證》。進一步簡化了簡易處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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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nèi)容選自劉穎老師注會《稅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是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東奧會計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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