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稅收完稅證明》調整為《納稅記錄》的規(guī)定_25年注會稅法學習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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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
第五章:個人所得稅法
第六節(jié):征收管理
【知 識 點】
個人所得稅《稅收完稅證明》調整為《納稅記錄》的規(guī)定
1.從2019年1月1日起,納稅人申請開具稅款所屬期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個人所得稅繳(退)稅情況證明的,稅務機關不再開具《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調整為開具《納稅記錄》;納稅人申請開具稅款所屬期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個人所得稅繳(退)稅情況證明的,稅務機關繼續(xù)開具《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
2.納稅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應稅所得并由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辦理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或根據(jù)稅法規(guī)定自行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的,不論是否實際繳納稅款,均可以申請開具《納稅記錄》。
3.納稅人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手機App申請開具本人的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也可到辦稅服務廳申請開具。
4.納稅人可以委托他人持下列證件和資料到辦稅服務廳代為開具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
(1)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2)委托人書面授權資料。
5.納稅人對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存在異議的,可以向該項記錄中列明的稅務機關申請核實。
6.稅務機關提供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的驗證服務,支持通過電子稅務局、手機App等方式進行驗證。具體驗證方法見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中的相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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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劉穎老師注會《稅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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