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率、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_2019年注會稅法基礎階段知識點




在挫折中堅強,在逆境中前行。注冊會計師備考,我們要保持積極、樂觀的心態(tài)。下面是東奧小編為考生整理的注會稅法基礎班知識點,快來開始今天的學習吧!
【內容導航】
契稅法
【所屬章節(jié)】
第十章 房產稅法、契稅法和土地增值稅法
【知識點】稅率、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稅率、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轉讓房地產過程中:
轉讓方 | 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稅、土地增值稅、所得稅 |
承受方 | 契稅、印花稅 |
(一)稅率
3%~5%的幅度比例稅率
(二)計稅依據——不含增值稅的不動產價格
具體情形 | 計稅依據 |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 | 成交價格 |
(2)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 | 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
(3)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 | 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交換價格相等時,免征契稅。不等時,由多交付貨幣、貨物、無形資產或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契稅 |
(4)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 | 由房地產轉讓者補交契稅,計稅依據為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
(6)對于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行為(法定繼承人除外) | 應對受贈人全額征收契稅 |
注意:對已繳納契稅的購房單位和個人,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前退房的,退還已納契稅;在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后退房的,不予退還已納契稅。 |
(三)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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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王穎老師《稅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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