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和債務的終止確認_25年注冊會計師會計學習要點




注冊會計師會計科目的備考正在進行,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是第二十一章債務重組中需要重點掌握的內容,下文為大家歸納了學習要點債券和債務的終止確認,本文內容可以作為學習筆記,方便考生在各個輪次進行知識點復盤,以達到吃透教材的目的!
【所屬章節(jié)】
第二十一章:債務重組
第二節(jié):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
【知 識 點】
債權和債務的終止確認
債務重組中涉及的債權和債務的終止確認,債權人在收取債權現金流量的合同權利終止時終止確認債權,債務人在債務的現時義務解除時終止確認債務。
點撥:
對于在報告期間已經開始協(xié)商、但在報告期資產負債表日后完成的債務重組,不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
(一)以資產清償債務或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
對于以資產清償債務或者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方式進行的債務重組,由于債權人在擁有或控制相關資產時,通常其收取債權現金流量的合同權利也同時終止,債權人一般可以終止確認該債權【點撥】。同樣地,由于債務人通過交付資產或權益工具解除了其清償債務的現時義務,債務人一般可以終止確認該債務。
點撥:
(1)對于終止確認的債權,債權人應當結轉已計提的減值準備中對應債權終止確認部分的金額;
(2)對于終止確認其他債權投資,之前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利得或損失應當從其他綜合收益中轉出,記入“投資收益”科目。
(三)組合方式
對于債權人,與上述 “修改其他條款”部分的分析類似,通常情況下應當整體考慮是否終止確認全部債權。由于組合方式涉及多種債務重組方式,一般可以認為對全部債權的合同條款做出了實質性修改,從而終止確認全部債權,并按照修改后的條款確認新金融資產。
對于債務人,組合中以資產清償債務或者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方式進行的債務重組, 如果債務人清償該部分債務的現時義務已經解除,應當終止確認該部分債務。組合中以修改其他條款方式進行的債務重組,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對應的部分債務是否滿足終止確認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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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會計科目知識點“債權和債務的終止確認”的相關內容,第二十一章債務重組的章節(jié)習題已經為大家整理好了,考生可以點擊下方模塊,開始章節(jié)刷題!
注:以上內容選自張志鳳老師《會計》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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