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延所得稅會計分錄的賬務處理
精選回答
遞延所得稅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費用
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貸方)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遞延所得稅負債(或借方)
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
1.確認條件:
應以未來期間可能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有條件的確認)即,遞延所得稅資產=基數×未來差異轉回期間的稅率
其中:基數(二者孰低)
⑴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⑵預計未來期間很可能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2.會計分錄: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貸:商譽
資本公積(合并財務報表的評估減值)
其他綜合收益(如綜【債】的公允價值的變動)
盈余公積/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會計政策變更或前期差錯更正)
所得稅費用(最常見)
3.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應以未來期間很可能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
在判斷企業(yè)于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未來期間能否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考慮以下兩個方面的影響:
⑴通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
⑵以前期間產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在未來期間轉回時將產生應納稅所得額的增加額。
4.特殊情況(如:未彌補虧損和稅款抵減)
相關規(guī)定:
⑴對于按照稅法規(guī)定可以結轉以后年度的未彌補虧損的稅款抵減,應視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處理。
⑵應當以很可能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同時減少確認當期的所得稅費用。
會計分錄: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貸:所得稅費用
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特殊情形:
如果企業(yè)發(fā)生的某項交易或事項不是企業(yè)合并,并且交易發(fā)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且該項交易中產生的資產、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與其計稅基礎不同,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會計準則規(guī)定在交易或事項發(fā)生時不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如:加計扣除)
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
企業(yè)在確認因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除所得稅準則中明確規(guī)定可以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情況以外,企業(yè)對于所有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均應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借:其他綜合收益
盈余公積/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會計政策變更或前期差錯更正:投資性房地產后續(xù)計量模式的變更)
資本公積(如:合并財務報表的評估增值)
所得稅費用(最常見:影響利潤總額或應納稅所得額)
商譽(企業(yè)合并)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二.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特殊情況
1.商譽的初始確認(非同控:吸收合并、免稅合并)
會計規(guī)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yè)合并中,企業(yè)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確認為商譽。
稅法規(guī)定:作為免稅合并的情況下,稅法不認可商譽的價值,商譽的計稅基礎為0。
相關結論:對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yè)合并,同時按照稅法規(guī)定作為免稅合并的情況下,商譽的計稅基礎為0,其賬面價值的計稅基礎不同形成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會計準則規(guī)定不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死循環(huán))。
2.商譽的后續(xù)計量
按照會計準則規(guī)定在非同一控制下企業(yè)合并中確認了商譽,并且按照稅法規(guī)定商譽在初始確認時計稅基礎等于賬面價值(如:非同控吸收合并時應稅合并,初始確認時不產生暫時性差異)的,該商譽在后續(xù)計量過程中因會計準則與稅法規(guī)定不聽產生暫時性差異的(如:計提減值準備),應當確認相關的所得稅影響。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商譽減值準備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貸:所得稅費用
3.企業(yè)合并以外的特殊情形(并不多見)
除企業(yè)合并以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項中,如果該項交易或事項發(fā)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則所產生的資產、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與其計稅基礎不同,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交易或事項發(fā)生時不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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