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收購——概念、特點和分類_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




證券法律制度作為注會經濟法核心章節(jié),難度較高,涉及公司上市、債券發(fā)行、信息披露等復雜內容,知識點瑣碎且與實務結合緊密。以下是25年注會經濟法第七章證券法律制度學習要點精講,快來打卡學習吧!
【所屬章節(jié)】
第七章:證券法律制度
第九單元:上市公司收購
【知 識 點】
要約收購——概念、特點和分類
1.什么是要約收購?
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在證券交易所的集中競價系統(tǒng)之外,公開、直接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fā)出要約購買其手中持有股票的一種收購方式。要約收購具有以下特點:
(1)價格形式上相對于場內收購、協(xié)議收購,最為公平;
(2)要約收購排斥其他收購方式;
(3)除要約方式外,投資者不得在證券交易所外公開求購上市公司的股份。
2.要約收購的分類
(1)全面要約與部分要約
①全面要約,是指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fā)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部分要約,是指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fā)出收購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約。
②全面要約與以終止被收購公司上市地位為目的的收購不是一回事。全面要約有可能造成被收購公司因股份分布情況不滿足上市條件而被交易所終止上市的結果,也有可能并不影響被收購公司的上市地位。
③收購人發(fā)出全面要約的,應當在要約收購報告書中充分披露終止上市的風險、終止上市后收購行為完成的時間及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剩余股東出售其股票的其他后續(xù)安排;收購人發(fā)出以終止公司上市地位為目的的全面要約,無須披露本次收購對上市公司的影響分析。(2023年案例分析題)
(2)自愿要約與強制要約:
①自愿要約,是指收購人自愿做出收購決定,并根據被收購公司總股本確定預計收購股份的比例,在該比例范圍內向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發(fā)出收購要約。
②強制要約,是指當持股者持股比例達到法定數(shù)額時,強制其向被收購公司同類股票的全體股東發(fā)出公開收購要約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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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知識點“要約收購——概念、特點和分類”的相關內容,經濟法為文科類科目,備考時容易出現(xiàn)混淆的情況,建議考生在備考時通過習題練習輔助記憶考點,鞏固理解!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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