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濟法》有關“提存”的知識較易理解。但容易缺項丟項。而且在考核中容易出現(xiàn)混淆視聽的選項和意思表達。同學們可以跟隨郭守杰老師的課程講授,從底層認識上熟悉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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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單元 通則
【知 識 點】
提存
1.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
(4)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解釋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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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fā)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2.提存成立的,視為債務人在其提存范圍內已經交付標的物。
3.標的物提存后,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監(jiān)護人、財產代管人。
4.提存的法律效力
(1)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2)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3)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5.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是,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6.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但是,債權人未履行對債務人的到期債務,或者債權人向提存部門書面表示放棄領取提存物權利的,債務人負擔提存費用后有權取回提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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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物自發(fā)布招領公告之日起1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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