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申請-2021年CPA《經濟法》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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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破產申請
【所屬章節(jié)】
第八章 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第一單元 破產申請
【知識點】破產申請
破產申請
一、破產申請(★★★)
1.破產案件的管轄
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2020年案例分析題)
2.申請人
(1)債務人
債務人發(fā)生破產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2)債權人
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眨瑐鶛嗳丝梢韵蛉嗣穹ㄔ禾岢鰧鶆杖诉M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但不能提出和解申請。
【解釋】沒有物權擔保的普通債權人享有破產申請權,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同樣享有破產申請權。
(3)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機構只享有對債務人的破產清算申請權,但不享有重整申請權。(2016年案例分析題)
(4)破產企業(yè)的職工作為債權人可以申請債務人企業(yè)破產清算或者重整,但職工提出破產清算申請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會議多數(shù)決議通過。(2017年案例分析題)
3.破產申請的撤回
(1)破產申請受理前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
(2)破產申請受理后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系對債務人具有破產原因的初步認可,破產申請受理后,申請人請求撤回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除非經審查發(fā)現(xiàn)債務人不符合破產條件,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駁回破產申請。
4.破產申請書(2019年案例分析題)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2)申請目的;
(3)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4)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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