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費稅是以消費品的流轉額作為征稅對象的各種稅收的統(tǒng)稱。是政府向消費品征收的稅項,可從批發(fā)商或零售商征收。消費稅是典型的間接稅。在對貨物普遍征收增值稅的基礎上,選擇部分消費品再征收一道消費稅,目的是為了調節(jié)產品結構,引導消費方向,保證國家財政收入。
更新時間:2022-08-04 10:02:08 查看全文>>
消費稅是以消費品的流轉額作為征稅對象的各種稅收的統(tǒng)稱。是政府向消費品征收的稅項,可從批發(fā)商或零售商征收。消費稅是典型的間接稅。在對貨物普遍征收增值稅的基礎上,選擇部分消費品再征收一道消費稅,目的是為了調節(jié)產品結構,引導消費方向,保證國家財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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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征稅范圍的有煙、酒、高檔化妝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鞭炮焰火、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成品油、摩托車、小汽車、涂料和電池。
1.煙(包括卷煙、雪茄煙和煙絲)
2.酒
(1)本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白酒(包括糧食白酒和薯類白酒)、黃酒、啤酒和其他酒(果木酒、藥酒等)。調味料酒不征收消費稅。
(2)對酒精不征收消費稅。
(3)對飲食業(yè)、商業(yè)、娛樂業(yè)舉辦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產設備生產的啤酒,應當征收消費稅。
3.高檔化妝品
零售環(huán)節(jié)加征消費稅是指某些商品在零售價上再征一道消費稅。其中“金銀鉑鉆”和超豪華小汽車屬于零售應稅消費品。
1.“金銀鉑鉆”
在零售環(huán)節(jié)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包括:
(1)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
(2)鉆石及鉆石飾品;
(3)鉑金首飾。
2.超豪華小汽車
可以抵扣的消費稅是外購應稅消費品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繼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銷售的,可以將外購應稅消費品和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已繳納的消費稅給予抵扣。
已納消費稅準予抵扣的情形:
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煙絲生產的卷煙;
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高檔化妝品為原料生產的高檔化妝品;
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珠寶玉石為原料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鞭炮、焰火為原料生產的鞭炮、焰火;
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桿頭、桿身和握把為原料生產的高爾夫球桿;
企業(yè)將其生產的產品直接向外銷售,對于應繳納的消費稅,通過“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如果企業(yè)將應稅消費品用在在建工程、非生產機構等其他方面,則按規(guī)定繳納的消費稅,因計入相關的成本,不計入“稅金及附加”核算。
消費稅是指在我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按其流轉額交納的一種稅。
計算公式:
從價計征:應交消費稅=銷售額(或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
從量計征:應交消費稅=銷售數量×單位稅額
從價從量復合計征:銷售額(或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單位稅額
從價計征——銷售額的確定:
消費稅的計算公式不含增值稅。
從價計征:應交消費稅=銷售額(或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
從量計征:應交消費稅=銷售數量×單位稅額
從價從量復合計征:銷售額(或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單位稅額
從價計征——銷售額的確定:
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含消費稅(價內稅),但不含增值稅(價外稅)。
從量計征——銷售數量的確定:
消費稅的稅目有:
煙:包括卷煙、雪茄煙和煙絲三個子目。
酒:包括白酒、黃酒、啤酒和其他酒。
高檔化妝品:包括高檔美容、修飾類化妝品、高檔護膚類化妝品和成套化妝品——生產(進口)環(huán)節(jié)不含增值稅銷售(完稅)價格≥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張)。
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包括以金、銀、白金、寶石、珍珠、鉆石、翡翠、珊瑚、瑪瑙等高貴稀有物質以及其他金屬、人造寶石等制作的各種純金銀首飾及鑲嵌首飾和經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種珠寶玉石。
鞭炮、焰火:體育上用的發(fā)令紙,鞭炮藥引線,不按本稅目征收。
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腦油、溶劑油、航空煤油、潤滑油、燃料油7個子目。航空煤油暫緩征收。
燃油消費稅是指對消費燃料油這種商品所征收的一種消費稅。消費稅是以特定消費品為課稅對象所征收的一種稅,屬于流轉稅的范疇。在對貨物普遍征收增值稅的基礎上,選擇部分消費品再征收一道消費稅,目的是為了調節(jié)產品結構,引導消費方向,保證國家財政收入。
成品油價稅費改革方:
取消公路養(yǎng)路費、航道養(yǎng)護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客貨運附加費、水路運輸管理費、水運客貨運附加費等六項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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