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法律特別規(guī)定的侵權責任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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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
第九章 債法
【知識點】法律特別規(guī)定的侵權責任類型
(一)數人侵權責任
數人侵權,是指二人以上實施的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行為。包括:共同侵權,教唆,幫助型侵權、共同危險行為、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數人侵權責任多為連帶責任,個別情形下為單獨責任、按份責任)。(2022年新增)
1.共同侵權: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教唆、幫助
(1)教唆、幫助完全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2)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jiān)護人未盡到監(jiān)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3.共同危險行為: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4.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
(1)承擔連帶責任: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2)承擔按份責任: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二)特殊主體責任
1.“無能、限能侵權”,監(jiān)護人責任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無過錯責任);監(jiān)護人盡到監(jiān)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jiān)護人將監(jiān)護職責委托給他人的,監(jiān)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托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委托監(jiān)護的受托人:過錯責任)
2.意識暫時喪失人責任(2022年新增)
對意識暫時喪失人責任,法律區(qū)分行為人對其意識暫時喪失是否存在過錯而做不同規(guī)定。對意識暫時喪失有過錯的,須承擔侵權責任;對意識暫時喪失無過錯的,則公平分擔損失。(2022年新增)
3.雇主責任(也稱“用人者責任”屬于無過錯責任、替代責任)(2022年新增)
(1)單位
(2)個人
4.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責任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責任均屬于過錯責任,包括單獨責任和連帶責任。(2022年新增)
5.安全保障義務人責任
安全保障義務人責任由不作為侵權引起,包括過錯責任、補充責任。(2022年新增)
6.教育機構責任
教育機構責任由不作為侵權引起,包括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及補充責任。(2022年新增)
教育機構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 ||
侵害人 | 受害人 | 歸責原則 |
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以外的人 |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 過錯責任原則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 ||
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內部的人 |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 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
(三)危險活動及物件致害責任
1.產品責任
產品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于個別情形發(fā)生不真正連帶責任,于法定情形發(fā)生懲罰性賠償。(2022年新增)
2.醫(yī)療損害責任
醫(yī)療損害責任包括醫(yī)療機構對自己的過錯承擔的過錯責任和醫(yī)療機構對其醫(yī)務人員的過錯承擔的替代責任。(2022年新增)
3.環(huán)境污染和生態(tài)破壞責任
環(huán)境污染和生態(tài)破壞責任屬于無過錯責任原則,適用因果關系推定規(guī)則。于法定情形發(fā)生懲罰性賠償。于個別情形發(fā)生不真正連帶責任。(2022年新增)
4.高度危險責任
高度危險責任屬于無過錯責任原則。(2017單;2016多)包括高度危險活動致害責任和高度危險物致害責任兩大類(受害人故意是高度危險責任的免責事由。受害人重大過失是部分高度危險責任的減責事由)。(2022年新增)
5.飼養(yǎng)動物損害責任
飼養(yǎng)動物損害責任屬于無過錯責任原則。但動物園的動物損害責任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是飼養(yǎng)動物損害責任的免責或減責事由。于個別情形發(fā)生不真正連帶責任)。(2022年新增)
6.建筑物和物件損害責任
7.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包括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2022年新增)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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