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搶跑: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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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導航】
婚姻制度
【所屬章節(jié)】
第十章 婚姻家庭與繼承法律制度
【知識點】婚姻制度
婚姻制度
一、婚姻的成立
項目 | 具體規(guī)定 | ||
實質(zhì)要件 | 必備條件 | 1.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 2.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 | 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規(guī)定的結婚的實質(zhì)要件時起算 |
禁止條件 |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nèi)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 ||
形式要件 |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
二、無效婚姻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未到法定婚齡的
三、可撤銷婚姻
項目 | 具體規(guī)定 |
情形 | 1.脅迫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 未如實告知 |
撤銷權行權期間 | 1.脅迫的: (1)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1年 (2)撤銷權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實告知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 |
四、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
項目 | 具體規(guī)定 |
婚姻關系消除 |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 |
婚姻關系恢復 | 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愿意恢復的除外 |
五、夫妻共同財產(chǎn)與共同債務
1.夫妻共同財產(chǎn)
形式 | 具體規(guī)定 |
夫妻共同財產(chǎn) | 工資、獎金和其他勞動報酬 |
生產(chǎn)、經(jīng)營、投資的收益 | |
知識產(chǎn)權的收益 | |
繼承或受贈所得的財產(chǎn)(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chǎn)除外) | |
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 | |
夫或妻個人財產(chǎn) | 一方的婚前財產(chǎn) |
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和補償 | |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chǎn) | |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 |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chǎn) |
2.夫妻共同債務
屬于共同債務 |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
不屬于共同債務 | (1)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 (3)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 (4)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
六、離婚
1.協(xié)議離婚
條件 |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xié)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
離婚冷靜期(《民法典》新增) | (1)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nèi),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2)在規(guī)定期間屆滿后30日內(nèi),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
2.判決離婚
項目 | 具體規(guī)定 |
準予離婚 | 調(diào)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①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②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③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 |
不準離婚后分居 | 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1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
3.離婚后子女的撫養(yǎng)權
(1)離婚后,不滿2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yǎng)為原則。
(2)已滿2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yǎng)問題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3)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注:以上內(nèi)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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