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不動產(chǎn)增值稅征收管理_2025年稅法一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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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不動產(chǎn)增值稅征收管理
(一)預備知識
1.適用范圍。
(1)一般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chǎn)。
(2)小規(guī)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chǎn)。
(3)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
2.不動產(chǎn)來源。
(1)自建。
(2)非自建: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
3.稅款征收環(huán)節(jié)分為預繳(征)和申報兩個環(huán)節(jié)。
4.計稅方法分為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
5.計稅金額分為全額和差額(不含稅價)。
全額,是指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差額,是指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chǎn)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chǎn)時的作價后的余額。
6.不動產(chǎn)分為“前取得”和“后取得”,劃分時點為2016年4月30日。
7.要注意區(qū)分稅率(9%)、征收率(5%)、預征率(5%)的不同表述。
8.預征稅款的計算
特殊公式:預征稅款=含稅計稅銷售額/(1+5%)×5%
(二)計稅方法及應納稅額計算
1.一般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chǎn)
(1)簡易計稅方法。
一般納稅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chǎn)——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來源 | 征收依據(jù)及比率 | 納稅地點 | 計稅公式 | |
非自建 | 預繳 | 差額預繳5% | 不動產(chǎn)所在地稅務機關 | 應預繳增值稅=差額÷(1+5%)×5% |
申報 | 差額繳納5% | 機構所在地 稅務機關 | 與預繳稅款相同,應補繳增值稅=差額÷(1+5%)×5%-預繳稅額=0 【記憶竅門】差額預繳,差額申報 | |
自建 | 預繳 | 全額預繳5% | 不動產(chǎn)所在地稅務機關 | 應預繳增值稅=全額÷(1+5%)×5% |
申報 | 全額繳納5% | 機構所在地 稅務機關 | 與預繳稅款相同,應補繳增值稅=全額÷(1+5%)×5%-預繳稅額=0 【記憶竅門】全額預繳,全額申報 |
(2)一般計稅方法。
一般納稅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chǎn)——可選擇一般計稅方法。
一般納稅人轉讓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chǎn)——適用一般計稅方法。
2.小規(guī)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chǎn)
采用簡易計稅方法,適用5%征收率(不包括個人轉讓住房)。
項目性質 | 預繳 | 申報 |
非自建 | 應預繳增值稅=差額÷(1+5%)×5% 【記憶竅門】差額預繳,差額申報 | 與預繳稅款相同,應補繳增值稅=差額÷(1+5%)×5%-預繳稅額=0 |
自建 | 應預繳增值稅=全額÷(1+5%)×5% 【記憶竅門】全額預繳,全額申報 | 與預繳稅款相同,應補繳增值稅=全額÷(1+5%)×5%-預繳稅額=0 |
除其他個人之外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向不動產(chǎn)所在地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其他個人向不動產(chǎn)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
個體工商戶向住房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其他個人向住房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納稅人轉讓不動產(chǎn)繳納增值稅差額扣除的規(guī)定
1.納稅人轉讓不動產(chǎn),按照有關規(guī)定差額繳納增值稅的,如因丟失等原因無法提供取得不動產(chǎn)時的發(fā)票,可向稅務機關提供其他能證明契稅計稅金額的完稅憑證等資料,進行差額扣除。
2.納稅人以契稅計稅金額進行差額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
契稅繳納時間 | 稅額計算 |
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繳納契稅 | 應納增值稅=[全部交易價格(含增值稅)-契稅計稅金額(含營業(yè)稅)]÷(1+5%)×5% |
2016年5月1日 及以后繳納契稅 | 應納增值稅=[全部交易價格(含增值稅)÷(1+5%)-契稅計稅金額(不含增值稅)]×5% |
3.在確定不動產(chǎn)計稅金額時發(fā)票優(yōu)先:同時保留取得不動產(chǎn)時的發(fā)票和其他能證明契稅計稅金額的完稅憑證等資料的,應當憑發(fā)票進行差額扣除。
(四)扣減稅款的有效憑證
1.稅務部門監(jiān)制的發(fā)票。
2.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diào)解書,以及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
3.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憑證。
(五)發(fā)票的開具
1.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發(fā)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稅發(fā)票管理系統(tǒng)自行開具。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2.納稅人向其他個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chǎn),不得開具或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六)其他規(guī)定
1.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chǎn),向不動產(chǎn)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減。
2.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所屬章節(jié):第二章 增值稅
注:以上內(nèi)容選自彭婷老師2024考季《稅法一》基礎階段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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