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滯納金、保全及強制措施_2024年稅法一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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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滯納金、保全及強制措施(熟悉)
項目 | 具體規(guī)定 | |
關稅 滯納金 | (1)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海關稅款繳納通知制發(fā)之日起15日內(nèi)依法繳納稅款;采用匯總征稅模式的,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海關稅款繳納通知制發(fā)之日起15日內(nèi)或次月第5個工作日結束前依法繳納稅款。未在上述期限內(nèi)繳納稅款的,海關自繳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繳清稅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周末或法定節(jié)假日不予扣除 (2)關稅滯納金金額=滯納關稅稅額×滯納金征收比率(萬分之五)×滯納天數(shù) (3)滯納金的起征點為50元 | |
保全 措施 | 對象 | 納稅義務人 |
情形 | 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限內(nèi)有明顯的轉(zhuǎn)移、藏匿其應稅貨物以及其他財產(chǎn)跡象的,海關可以責令提供擔保;納稅義務人不能提供擔保的 | |
措施 | (1)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義務人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留納稅義務人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chǎn) | |
強制 措施 | 對象 | 納稅義務人、擔保人 |
情形 | 自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超過3個月仍未繳納稅款,經(jīng)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 | |
措施 |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將應稅貨物依法變賣,以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3)扣留并依法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chǎn),以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 |
注意 | (1)采取強制措施時,對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zhí)行 (2)進出境物品的納稅人,應當在物品放行前繳納稅款 |
所屬章節(jié):第十章 關稅
注:以上內(nèi)容選自彭婷老師2024年《稅法一》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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