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會計法規(guī),消費稅文 號:京財預[1989]407號頒發(fā)日期:1996-05-23
地 區(qū):北京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區(qū)、縣財政局、稅務局、稅務各分局,國家金庫各區(qū)、縣支庫,市財政各直屬分局、華北電管局:
現(xiàn)將財政部(89)財預字第12號《關于增設“出口產品退特別消費稅”和電力建設資金的預算收支科目的通知》轉發(fā)給你們,請按照執(zhí)行。
支庫在微機程序的中央級預算科目中追加“36、出口產品退特別消費稅”一個款級科目。支庫在辦理此項收入退庫時全部作為中央預算收入退庫處理。
新增的電力建設資金專項收入。全部作為市級固定收入。中央財政不參與分成。支庫在收到該項收入時,在微機處理程序的市級預算科目中追加“221電力建設資金專項收入”一個款級科目,稅種為“209地方稅種”。
電力建設資金專項支出科目與支庫無關,不追加微機處理程序的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