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增值稅文 號:重國稅流函[1996]39號頒發(fā)日期:1996-01-10
地 區(qū):重慶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有效
榮昌縣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榮昌縣血站銷售‘原料血漿、全血’如何征稅問題的請示”(榮國稅發(fā)[1996]291號文)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榮昌縣血站把經過簡單加工的“原料血漿”供給血液制品公司和未經加工的“全血”供給醫(yī)療用血單位屬銷售應稅貨物。因此,對榮昌縣血站銷售“原料血漿、全血”,應按銷售額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