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契稅文 號:晉地稅農發(fā)[1998]19號頒發(fā)日期:1997-08-13
地 區(qū):山西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有效
長治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長地稅農字[1998]第13號《關于企業(yè)購買商品房是否繳納契稅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fā)[1997]176號《關于契稅征收管理若干具體事項的通知》第七條 “凡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前已簽訂房地產權屬轉移合同,但未辦理納稅手續(xù)的,對其征稅處理仍按原政策執(zhí)行”的規(guī)定,平順縣信用聯社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購買的一幢商品住宅樓應予免征契稅。
此復。
山西省地方稅務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