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的相關具體規(guī)定_2023年初級會計《經(jīng)濟法基礎》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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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識點所屬章節(jié)】《經(jīng)濟法基礎》第一章
1.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2022年新增)
(1)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
(2)有其他證據(jù)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jù)證明的時間為準。
2.自然人的住所(2022年新增)
自然人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居所為住所;經(jīng)常居所與住所不一致的,經(jīng)常居所視為住所。
3.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2)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3)有關胎兒民事權利能力的特殊規(guī)定(2022年新增)
涉及遺產(chǎn)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4.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18周歲以上的自然人 |
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 |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 8周歲以上(≥8周歲)的未成年人 |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 |
無民事行為能力 | 不滿8周歲(<8周歲)的未成年人 |
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 | |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
5.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2022年新增)
6.自然人的刑事責任能力(2022年重大調整)
(1)刑事責任年齡
年齡 | 應負刑事責任的罪行 |
≥16周歲 | 所有犯罪行為 |
≥14周歲,<16周歲 | 共8類,前2類有程度要求: (1)故意殺人罪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2)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3)強奸罪 (4)搶劫罪 (5)販賣毒品罪 (6)放火罪 (7)爆炸罪 (8)投放危險物質罪 |
≥12周歲,<14周歲 | 限于列舉的2類,且有程度要求、情節(jié)要求、核準追訴要求: (1)犯故意殺人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jié)惡劣,經(jīng)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 (2)犯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jié)惡劣,經(jīng)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 |
(2)量刑
突出特征 | 犯罪人 | 寬恕幅度 | |
未成年人 | 已滿12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 | 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
老年人 | 已滿75周歲的人 | 故意犯罪 | 可以從輕或者減輕 |
過失犯罪 | 應當從輕或者減輕 | ||
殘疾人 | (1)又聾又啞的人 (2)盲人 | 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
(3)特殊精神狀態(tài)的人犯罪
具體情形 | 是否應負刑事責任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后果 | 經(jīng)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 | 應當負刑事責任 |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 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醉酒的人犯罪 | 應當負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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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2年《經(jīng)濟法基礎》新教材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