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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匯票、商業(yè)匯票、銀行本票、支票_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核心考點

來源:東奧會計在線責編:劉雪晶2022-07-13 14:17:43

初級會計考試是我們人生中很精彩的章節(jié),積極挑戰(zhàn),沒有什么是不可能的,只要你愿意,你就會成功。東奧會計在線為大家?guī)砹恕督洕ɑA》核心考點——銀行匯票、商業(yè)匯票、銀行本票、支票,趕緊來學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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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匯票、商業(yè)匯票、銀行本票、支票_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核心考點

【本知識點所屬章節(jié)】《經濟法基礎》第三章

考點:銀行本票

1.概念

銀行匯票是基礎關系付款方(買方)申請出票銀行簽發(fā)的,由出票銀行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2.種類及使用范圍

種類

適用主體范圍

能否背書轉讓

轉賬銀行匯票

單位、個人均可使用

可以

現(xiàn)金銀行匯票

申請人和收款人均為個人方可使用;申請人或收款人為單位的,不得申請簽發(fā)現(xiàn)金銀行匯票

不得

3.出票申請、受理與交付

申請人使用銀行匯票,應向出票銀行填寫“銀行匯票申請書”,填明相關事項并簽章。出票銀行受理銀行匯票申請書,收妥款項后簽發(fā)銀行匯票,并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一并交給申請人。申請人應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一并交付給匯票上記明的收款人。

4.實際結算金額

收款人應在出票金額以內,根據實際需要的款項辦理結算,將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準確、清晰地填入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的有關欄內:

(1)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低于出票金額的,其多余金額由出票銀行退交申請人。

(2)未填明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不予受理。

(3)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一經填寫不得更改,更改實際結算金額的銀行匯票無效。

(4)銀行匯票的背書轉讓以不超過出票金額的實際結算金額為準,未填寫實際結算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

5.提示付款

(1)期限

①銀行匯票見票即付,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

②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持票人在票據權利時效內向出票銀行作出說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證件或單位證明,持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

③銀行匯票持票人對出票人的票據權利自出票日起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④銀行匯票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的,將喪失對出票人以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權。

(2)手續(xù)

①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時,須同時提交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缺少任何一聯(lián),銀行不予受理。

②代理付款行及手續(xù)細節(jié)

持票人類型

代理付款行

具體手續(xù)細節(jié)

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持票人

向持票人開戶銀行提示付款

a.在匯票背面“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簽章”處簽章,簽章須與預留銀行簽章相同

b.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進賬單送交開戶銀行

未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個人持票人

向任何一家銀行機構提示付款

a.在匯票背面“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簽章”處簽章

b.填明本人身份證件名稱、號碼及發(fā)證機關,由其本人向銀行提交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

6.退款

(1)申請人因銀行匯票超過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時,應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同時提交到出票銀行。申請人缺少解訖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銀行應于銀行匯票提示付款期滿1個月后辦理。

(2)對于代理付款銀行查詢的要求退款的銀行匯票,應在匯票提示付款期滿后方能辦理退款。

解釋一下

“代理付款銀行查詢”說明該銀行匯票已經在代理付款銀行辦理提示付款,如果出票銀行也收到了申請人的退款申請,那么,有可能發(fā)生代理付款銀行和出票銀行對同一銀行匯票同時辦理了代理付款和退款手續(xù),重復支付款項。

因此,此種情形下出票行的退款應慎重辦理。

(3)申請人為單位的,應出具該單位的證明;;申請人為個人的,應出具本人的身份證件。

(4)出票銀行對于轉賬銀行匯票的退款,只能轉入原申請人賬戶;對于符合規(guī)定填明“現(xiàn)金”字樣銀行匯票的退款,才能退付現(xiàn)金。

考點:銀行匯票

1.概念

銀行匯票是基礎關系付款方(買方)申請出票銀行簽發(fā)的,由出票銀行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2.種類及使用范圍

種類

適用主體范圍

能否背書轉讓

轉賬銀行匯票

單位、個人均可使用

可以

現(xiàn)金銀行匯票

申請人和收款人均為個人方可使用;申請人或收款人為單位的,不得申請簽發(fā)現(xiàn)金銀行匯票

不得

3.出票申請、受理與交付

申請人使用銀行匯票,應向出票銀行填寫“銀行匯票申請書”,填明相關事項并簽章。出票銀行受理銀行匯票申請書,收妥款項后簽發(fā)銀行匯票,并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一并交給申請人。申請人應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一并交付給匯票上記明的收款人。

4.實際結算金額

收款人應在出票金額以內,根據實際需要的款項辦理結算,將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準確、清晰地填入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的有關欄內:

(1)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低于出票金額的,其多余金額由出票銀行退交申請人。

(2)未填明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不予受理。

(3)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一經填寫不得更改,更改實際結算金額的銀行匯票無效。

(4)銀行匯票的背書轉讓以不超過出票金額的實際結算金額為準,未填寫實際結算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

5.提示付款

(1)期限

①銀行匯票見票即付,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

②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持票人在票據權利時效內向出票銀行作出說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證件或單位證明,持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

③銀行匯票持票人對出票人的票據權利自出票日起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④銀行匯票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的,將喪失對出票人以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權。

(2)手續(xù)

①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時,須同時提交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缺少任何一聯(lián),銀行不予受理。

②代理付款行及手續(xù)細節(jié)

持票人類型

代理付款行

具體手續(xù)細節(jié)

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持票人

向持票人開戶銀行提示付款

a.在匯票背面“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簽章”處簽章,簽章須與預留銀行簽章相同

b.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進賬單送交開戶銀行

未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個人持票人

向任何一家銀行機構提示付款

a.在匯票背面“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簽章”處簽章

b.填明本人身份證件名稱、號碼及發(fā)證機關,由其本人向銀行提交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

6.退款

(1)申請人因銀行匯票超過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時,應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同時提交到出票銀行。申請人缺少解訖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銀行應于銀行匯票提示付款期滿1個月后辦理。

(2)對于代理付款銀行查詢的要求退款的銀行匯票,應在匯票提示付款期滿后方能辦理退款。

解釋一下

“代理付款銀行查詢”說明該銀行匯票已經在代理付款銀行辦理提示付款,如果出票銀行也收到了申請人的退款申請,那么,有可能發(fā)生代理付款銀行和出票銀行對同一銀行匯票同時辦理了代理付款和退款手續(xù),重復支付款項。

因此,此種情形下出票行的退款應慎重辦理。

(3)申請人為單位的,應出具該單位的證明;申請人為個人的,應出具本人的身份證件。

(4)出票銀行對于轉賬銀行匯票的退款,只能轉入原申請人賬戶;對于符合規(guī)定填明“現(xiàn)金”字樣銀行匯票的退款,才能退付現(xiàn)金。

考點:支票

支票概述

1.概念

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yè)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2.支票上的當事人

(1)支票的基本當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支票的出票人:是在經批準辦理支票業(yè)務的銀行機構開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賬戶的單位和個人。

(3)支票的付款人:出票人的開戶銀行。

(4)支票的收款人:支票正面“收款人”欄中記載的人。

①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記載自己為收款人。

②區(qū)別于持票人,持票人可以是票據正面填明的收款人,也可以是經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

3.支票的種類

項目

識別

用途

現(xiàn)金支票

支票上印有“現(xiàn)金”字樣

只能用于支取現(xiàn)金

轉賬支票

支票上印有“轉賬”字樣

只能用于轉賬

普通支票

普通支票

支票上未印有“現(xiàn)金”或“轉賬”字樣

既可以用于支取現(xiàn)金,也可以用于轉賬

劃線支票

普通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

只能用于轉賬

4.適用范圍

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qū)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以使用支票。全國支票影像系統(tǒng)支持全國使用。

支票的出票

1.開立支票存款賬戶

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申請人必須使用本名,提交證明其身份的合法證件,并應當預留其本名的簽名式樣和印鑒。

2.必須記載事項

簽發(fā)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6項),否則支票無效:

(1)表明“支票”的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3)確定的金額;

(4)出票日期;

(5)付款人名稱;

(6)出票人簽章。

3.授權補記事項

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4.相對記載事項(如未記載,適用法律推定,不導致支票無效)

(1)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yè)場所為付款地。

(2)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5.空頭支票與預留簽章

(1)支票的出票人所簽發(fā)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否則為空頭支票。

(2)支票的出票人預留銀行簽章是銀行審核支票付款的依據。出票人不得簽發(fā)與其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

①出票人為單位的,為與該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②出票人為個人的,為與該個人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簽名或者蓋章。

(3)法律責任

單位或者個人簽發(fā)空頭支票或者簽發(fā)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

①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

②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

屢次簽發(fā)空頭支票的,銀行有權停止為其辦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結算業(yè)務。

【辨析一下】

項目

主體

數(shù)額

罰款

中國人民銀行

票面金額×5%且≥1000元

賠償金

持票人

票面金額×2%

支票的付款

1.提示付款

(1)期限:支票見票即付,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2)途徑及手續(xù)細節(jié)

途徑

適用的支票

手續(xù)細節(jié)

委托開戶銀行收款

用于轉賬的支票

①作成委托收款背書

②將支票和填制的進賬單送交開戶銀行

持票人直接向付款銀行提示付款

用于轉賬的支票

①在支票背面“背書人簽章”欄簽章

②將支票和填制的進賬單送交開戶銀行

用于支取現(xiàn)金的支票

①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簽章”欄簽章

②持票人為個人的,還需交驗本人身份證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證件名稱、號碼及發(fā)證機關

出票——基本規(guī)定

1.概念

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fā)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

2.必須記載事項(不記載票據無效)

項目

紙質商業(yè)匯票

本票

支票

表明“××票”字樣

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承諾)

確定的金額

√(可補記)

出票日期

付款人名稱

×

收款人名稱

×(可補記)

出票人簽章

3.各重要記載事項的具體要求

(1)使用合規(guī)憑證

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tǒng)一規(guī)定印制的票據憑證和結算憑證。

(2)票據上的簽章

①單位、銀行在票據上的簽章和單位在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該單位、銀行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蓋章;

②個人在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應為該個人本人的簽名或蓋章。

(3)收款人名稱的記載

單位和銀行的名稱應當記載全稱或者規(guī)范化簡稱。

(4)金額的記載

票據和結算憑證金額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shù)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二者不一致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5)出票日期的記載

①票據的出票日期應當使用中文大寫。

②為防止變造票據的出票日期:

記載要求

適用情形

在其前加“零”

月為“壹”“貳”和“壹拾”的

日為:

a.“壹”至“玖”

b.“壹拾”“貳拾”和“叁拾”

在其前加“壹”

日為“拾壹”至“拾玖”

4.票據的偽造、變造和更改

項目

行為主體

行為手段


偽造

無權限人

假冒他人或虛構他人名義簽章


變造


以剪接、挖補、覆蓋、涂改等手段,對票據上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加以改變


更改

原記載人

(1)出票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更改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2)對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在更改處簽章證明


考點:商業(yè)匯票

商業(yè)匯票的出票

1.載體的選擇

單張出票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商業(yè)匯票原則上應全部通過電子商業(yè)匯票辦理;單張出票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商業(yè)匯票應全部通過電子商業(yè)匯票辦理。

2.出票人

(1)商業(yè)承兌匯票

①商業(yè)承兌匯票的出票人,為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并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②商業(yè)承兌匯票可以由(基礎關系)付款人簽發(fā)并承兌,也可以由(基礎關系)收款人簽發(fā)交由付款人承兌。

(2)銀行承兌匯票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必須是在付款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并與付款銀行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資信狀況良好,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3)電子商業(yè)匯票

出票人辦理電子商業(yè)匯票業(yè)務,還應當同時具備簽約開辦對公業(yè)務的企業(yè)網銀等電子服務渠道、與銀行簽訂《電子商業(yè)匯票業(yè)務服務協(xié)議》。

3.電子商業(yè)匯票出票時的必須記載事項

電子商業(yè)匯票信息以電子商業(yè)匯票系統(tǒng)的記錄為準。電子商業(yè)匯票出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1)表示“電子銀行承兌匯票”或“電子商業(yè)承兌匯票”的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3)確定的金額;

(4)出票人名稱;

(5)付款人名稱;

(6)收款人名稱;

(7)出票日期;

(8)票據到期日;

(9)出票人簽章。

承兌

1.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并簽章的行為,僅適用于商業(yè)匯票。

2.承兌程序

(1)按期提示承兌

①見票即付的票據:無須提示承兌;

②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③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④匯票逾期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出票人以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權。

(2)承兌

①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

②必須記載事項:“承兌”字樣、簽章。

③相對記載事項:承兌日期。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應當以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的最后一日為承兌日期。

④附條件承兌

付款人承兌匯票,不能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辨析一下】

付款人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并簽章后成為了承兌人。

3.承兌的效力

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4.銀行承兌匯票的特殊規(guī)定

(1)紙質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業(yè)金融機構承兌;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業(yè)金融機構、財務公司承兌。

(2)對基礎關系的審核

①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向銀行提示承兌時,銀行的信貸部門負責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審批程序,對出票人的資格、資信、購銷合同和匯票記載的內容進行認真審查,必要時可由出票人提供擔保。

②對資信良好的企業(yè)申請電子商業(yè)匯票承兌的,金融機構可通過審查合同、發(fā)票等材料的影印件,企業(yè)電子簽名的方式,對電子商業(yè)匯票的真實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進行在線審核。

③對電子商務企業(yè)申請電子商業(yè)匯票承兌的,金融機構可通過審查電子訂單或電子發(fā)票的方式,對電子商業(yè)匯票的真實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進行在線審核。

④對經審核符合規(guī)定和承兌條件的,與出票人簽訂承兌協(xié)議。

(3)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應按票面金額的一定比例向出票人收取手續(xù)費,銀行承兌匯票手續(xù)費為市場調節(jié)價。

5.商業(yè)匯票的信息登記

(1)“紙票”電子化

①紙質票據貼現(xiàn)前,金融機構辦理承兌、質押、保證等業(yè)務,應當不晚于業(yè)務辦理的次一工作日在票據市場基礎設施完成相關信息登記工作。

②紙質商業(yè)承兌匯票完成承兌后,承兌人開戶行應當根據承兌人委托代其進行承兌信息登記。承兌信息未能及時登記的,持票人有權要求承兌人補充登記承兌信息。

③紙質票據票面信息與登記信息不一致的,以紙質票據票面信息為準。

(2)電子商業(yè)匯票

電子商業(yè)匯票簽發(fā)、承兌、質押、保證、貼現(xiàn)等信息應當通過電子商業(yè)匯票系統(tǒng)同步傳送至票據市場基礎設施。

6.商業(yè)匯票的信息披露(2022年新增)

(1)商業(yè)承兌匯票的承兌人應當于承兌完成日次一個工作日內,在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票據信息披露平臺披露每張票據的承兌相關信息,包括出票日期、承兌日期、票據號碼、出票人名稱、承兌人名稱、承兌人社會信用代碼、票面金額、票據到期日等。

(2)承兌人應當于每月前10日內披露承兌信用信息,包括累計承兌發(fā)生額、承兌余額、累計逾期發(fā)生額、逾期余額等。

(3)承兌人對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和完整性負責。

(4)企業(yè)簽收商業(yè)承兌匯票前,可以通過票據信息披露平臺查詢票據承兌信息,加強風險識別與防范。

背書——基本規(guī)定

1.背書種類

種類

目的

轉讓背書

轉讓票據權利(被背書人取得票據權利,背書人承擔保證其后手所得票據承兌和付款的責任)

非轉讓背書

委托收款背書

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據權利,但被背書人不得再背書轉讓票據權利

質押背書

為擔保債務而在票據上設定質權,被背書人依法實現(xiàn)其質權時,可以行使票據權利

2.記載事項

(1)必須記載事項

①背書人簽章

②被背書人名稱(可補記)

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③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還應當記載“委托收款”“質押”字樣。

(2)相對記載事項——背書日期

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票據到期日前背書。

3.粘單

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于票據憑證上;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4.背書連續(xù)

(1)所謂“背書連續(xù)”,是指票據上第一背書人為票據收款人,最后持票人為最后背書的被背書人,中間的背書人為前手背書的被背書人;即在票據轉讓中,轉讓票據的背書人與受讓票據的被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

(2)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xù);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xù),證明其票據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據的,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

5.附條件背書

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背書有效)。

6.部分背書、多頭背書

部分背書是指將票據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部分背書)或者將票據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多頭背書);部分背書、多頭背書屬于無效背書。

7.禁轉背書

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或者類似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背書有效)

背書是否有效(綜述)


情形

效力

部分背書、多頭背書

背書無效

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背書

背書有效

附條件背書

背書有效

背書人未簽章

背書無效

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背書無效,但持票人補記后有效

未記載背書日期

背書有效,視為到期日前背書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2年《經濟法基礎》新教材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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