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多少消費稅_2021年《經濟法基礎》每日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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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交多少消費稅
【所屬章節(jié)】
第四章(2)消費稅法律制度——第2單元 交多少消費稅
【知識點】交多少消費稅
交多少消費稅
考點5:消費稅的稅率(★★★)
1.基本規(guī)定
稅率形式 | 適用稅目 | 計稅公式 |
從量定額 | 啤酒、黃酒、成品油 | 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
復合計稅 | 卷煙、白酒 | 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銷售額或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 |
從價定率 | 其他應稅消費品 | 應納稅額=銷售額或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 |
2.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的,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
考點6:生產銷售環(huán)節(jié)應納消費稅的計算——基本規(guī)則(★★★)
1.銷售額確定的基本規(guī)則
采用從價定率和復合計稅方式計算消費稅稅額時均會涉及銷售額,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應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稅款。
【提示1】消費稅計稅銷售額應當是不含增值稅但含消費稅的銷售額。
【提示2】對同一納稅人同一環(huán)節(jié)既征收消費稅又征收增值稅的,消費稅與增值稅的計稅銷售額一般情況下是相同的(用于“換投抵”除外)。
2.銷售數量確定的基本規(guī)則
(1)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2)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
(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
(4)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量。
3.復合計征消費稅
考點7:生產銷售環(huán)節(jié)應納消費稅的計算——特殊銷售情形(★★★)
1.納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當按照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征收消費稅。
2.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簡稱“換投抵”)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
【提示】(1)只有“換投抵”業(yè)務,以最高價計征消費稅;(2)“換投抵”業(yè)務,雖然消費稅以最高價計算,但增值稅仍應以平均價計算。
3.白酒生產企業(yè)向商業(yè)銷售單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費”,不論企業(yè)采取何種方式或以何種名義收取價款,均應并入白酒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
4.包裝物押金
(1)非酒類產品
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則不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或者已收取的時間超過12個月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繳納消費稅。
(2)啤酒、黃酒以外的其他酒類產品
對酒類生產企業(yè)銷售酒類產品(啤酒、黃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在收取時并入酒類產品銷售額,征收消費稅。
包裝物押金增值稅和消費稅處理比較
所包裝的產品 | 增值稅處理 | 消費稅處理 |
非酒類產品 | 逾期未退時價稅分離并入銷售額 | 逾期未退時價稅分離并入銷售額 |
啤酒、黃酒 | 啤酒、黃酒、成品油從量定額征收消費稅,其包裝物押金不征收消費稅 | |
啤酒、黃酒以外的其他酒類產品 | 收取時價稅分離并入銷售額 |
5.金銀首飾的特殊規(guī)定
(1)納稅人采用以舊換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銷售的金銀首飾,應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
(2)金銀首飾與其他產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按銷售額全額征收消費稅。
(3)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金銀首飾的銷售額計征消費稅。
考點8:自產自用應納消費稅的計算(★★)
1.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繳納消費稅;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繳納消費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繳納消費稅。
2.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征的,其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應納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比例稅率
3.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其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自產自用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應納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比例稅率+自產自用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
4.實行從量定額計稅的,不涉及銷售價格,不存在使用組成計稅價格計算消費稅的問題。
考點9:委托加工環(huán)節(jié)應納消費稅的計算(★★)
1.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2.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比例稅率)
應納消費稅(應代收代繳的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比例稅率
【提示】
(1)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實際成本;
(2)加工費,是指受托方加工應稅消費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費用(包括代墊輔助材料的實際成本),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3.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應納消費稅(應代收代繳的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比例稅率+委托加工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
4.實行從量定額計稅的,不涉及銷售價格,不存在使用組成計稅價格計算消費稅的問題。
考點10:進口環(huán)節(jié)應納消費稅的計算(★★)
1.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征消費稅的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比例稅率)
應納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比例稅率
2.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征消費稅的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進口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應納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比例稅率+進口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
3.實行從量定額計稅的,不涉及銷售價格,不存在使用組成計稅價格計算消費稅的問題。
考點11:已納消費稅的扣除(★★)
為避免重復征稅,外購應稅消費品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繼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銷售的,可以按照規(guī)定將外購應稅消費品和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已繳納的消費稅給予抵扣。
1.準予抵扣的情形。
(1)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煙絲生產的卷煙;
(2)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高檔化妝品為原料生產的高檔化妝品;
(3)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珠寶玉石為原料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提示】納稅人用外購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珠寶玉石為原料生產的改在零售環(huán)節(jié)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鑲嵌首飾),在計稅時一律不得扣除外購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寶玉石已納的消費稅稅款。
(4)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鞭炮、焰火為原料生產的鞭炮、焰火;
(5)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桿頭、桿身和握把為原料生產的高爾夫球桿;
(6)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木制一次性筷子為原料生產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實木地板為原料生產的實木地板;
(8)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石腦油、潤滑油、燃料油為原料生產的成品油;
(9)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汽油、柴油為原料生產的汽油、柴油。
【提示1】允許抵扣稅額的稅目不包括酒、摩托車、小汽車、高檔手表、游艇、電池、涂料。
【提示2】允許扣稅的只涉及同一稅目中應稅消費品的連續(xù)加工,不能跨稅目抵扣。
2.當期準予扣除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的已納消費稅稅款,應按當期生產領用數量計算。
考點12:消費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1.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按不同的銷售結算方式分別確定:
(1)納稅人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或者無書面合同的,為發(fā)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2)納稅人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為發(fā)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3)納稅人采取托收承付、委托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為發(fā)出應稅消費品并辦妥托收手續(xù)的當天。
(4)納稅人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3.納稅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4.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考點13:消費稅納稅地點(★)
1.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受托方為個人的,由委托方向其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4.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者委托外縣(市)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的,于應稅消費品銷售后,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5.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
(1)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原則上應當分別向各自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范圍內,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稅務局審批同意,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消費稅。
注:以上知識點內容摘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基礎》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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